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陸配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期間離婚有未成年子女監護權,可繼續留台.. [複製鏈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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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0-9-9 23:15:51 |顯示全部樓層
問題 :陸配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期間離婚有未成年子女監護權,可繼續留台,其前婚子女及父母可否來台探親?

回答 : http://www.immigration.gov.tw/aspcode ... CommFAQ.asp?url_disno=422

資料來源:入出國及移民署.入出國事務組陸務科
更新日期:99年6月5日
更新頻率:不定期 
負責單位:入出國事務組陸務科
聯絡電話:(02)23889393分機3262

依現行「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」第3條第1項第5、6款之前提要件皆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,故如該陸配已離婚,雖因取得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續留臺灣,惟其身分已非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,爰其前婚姻子女及父母尚未符合上開來臺探親之條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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沒想到鍋神竟然客滿~my god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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